关于评选推荐自治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鼓励和表彰在我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责权机制,激励研究生导师为我区研究生教育贡献更多的才智,不断提高我区研究生培养质量,我厅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全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
全区优秀导师的评选对象为我区高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聘任的兼职导师,且指导的研究生有3届及以上毕业并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
三、评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
2.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对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教育管理,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
3.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因材施教和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与教学的改革,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好,学习和科研成绩优秀;
4.有团结协作精神,在导师团队中起骨干带头作用,注重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
5.近3年,主讲过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遵守教学纪律,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6.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3年来,取得过突出的科研成绩,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
7.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8.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推荐为全区优秀研究生导师:
(1)获得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提名论文;
(2)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国家级科技竞赛奖;
(3)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4)获得其它省级奖励或科技竞赛奖。
四、优秀导师评选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院 (系、所)推荐,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并附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科研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按下达的推荐限额,评选出拟推荐的本单位优秀导师候选人,经校内公示后将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3.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评选条件对各培养单位推荐的优秀导师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内蒙古教育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对优秀导师予以表彰奖励。
五、几点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区优秀导师评选推荐工作,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2.请各单位将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及电子版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逾期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601室,邮编:010011
电子邮箱:nmg_xwb@163.com
联系人:张国民
联系电话:0471-2856601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评选表彰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额分配表
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
3.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选汇总表
4.《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填表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22日